(2016)鲁070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洪华与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华,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596号原告高洪华。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华诉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50元,减半收取37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9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