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与刘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刘小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334号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939-3。法定代表人任长中,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屏,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利,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与被告刘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