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敬东、黄晓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敬东,黄晓萍,唐宜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敬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晓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宜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敬东、黄晓萍、唐宜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敬东、黄晓萍、唐宜凌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物业服务费8912.19元及滞纳金203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600元、案件诉讼费52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071.19元。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敬东、黄晓萍、唐宜凌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