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兆建与高勇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建,高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建,个体户。被执行人高勇山,居民。原告王兆建诉被告高勇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勇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兆建借款本金34720元及利息4154.06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