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虎生与被执行人陈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生,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062-1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生,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文,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虎生与被执行人陈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文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