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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张某抚养纠纷2016民终248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2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静,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邓志琴、XX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谢某甲和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谢某乙。谢某甲、张某于2013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谢某乙由张某携带抚养,谢某甲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离婚后,谢某乙随张某一起生活。谢某甲称其第一年每月严格按8000元支付抚养费,之后每月支付4000元。张某对此予以否认,称谢某甲除第一年按8000元支付了部分,其他时候大概是按6000元支付抚养费。谢某甲现以张某没有全身心照顾孩子,由外祖母照顾小孩,且谢某甲及家属无法探视到小孩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庭审中,谢某甲、张某均表示希望一并处理探视问题。谢某甲要求每周六下午接谢某乙回家居住,周日傍晚将谢某乙送回张某住处,寒暑假或节假日带谢某乙回老家探亲或是旅游;张某不同意谢某乙随谢某甲回去过夜,并要求探视时其在场。原判认为,本案中,谢某乙随母亲生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且谢某甲所述儿子谢某乙由外祖母照顾并不能反映张某存在对孩子身心成长严重不利的情形,故谢某甲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谢某甲、张某双方一致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探视权,故原审法院根据谢某甲、张某双方的意愿,考虑儿子谢某乙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谢某甲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9时至次日9时,交接地点在张某住处。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谢某甲存在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故张某要求探视时其在现场以及儿子不能在谢某甲处过夜的意见缺乏理据。希望谢某甲、张某双方在探视过程中创造一个适合儿子生理、心理健康成长的环境,避免儿子受到双方之间矛盾的影响,保护未成年人脆弱的身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一、驳回谢某甲的诉讼请求。二、谢某甲每月可探视儿子谢某乙两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9时至次日9时,交接地点在张某住处。判后,上诉人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谢某甲每月可探视儿子谢某乙四次,探视时间为每周日9时至21时;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谢某甲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与谢某甲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谢某乙随张某生活,原审法院判决谢某甲每月探视儿子谢某乙,对此张某没有任何意见,而且也同意父母亲离婚后,不共同生活一方适当探视孩子对孩子身心健康有益。事实上,离婚后,张某也是一直配合谢某甲实现其探视权,探望的时间方式为每周日早9点至吃完晚饭后,这种探望的时间与方式已经基本固定,且都是张某和谢某甲可以接受的。但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清该部分事实,从而判决谢某甲的探视时间是从周六9时至次日9时,也就是说孩子要在谢某甲处过夜,对此,张某无法同意。谢某乙只有4岁多,晚上睡觉还需要熟悉的大人照顾,而谢某甲从谢某乙出生至今从未晚上照顾过他,孩子对其也比较陌生。如果现在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和习惯,必然会给孩子心理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谢某甲答辩表示对原审判决没有异议:孩子跟随父亲过夜,特别是每月才2次,是非常有必要的。都说父爱如山,母爱很伟大,父亲的角色也无可替代,希望张某理解。原判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探视权的内在涵义,适当探视有利于培养、维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益。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理解,认可谢某甲的探视权利及其意义,双方争议的是谢某甲探视儿子谢某乙的方式方法,具体而言就是谢某甲可否携带儿子谢某乙回自己的住处过夜(亦称逗留式探视)。张某上诉提出,由于谢某乙只有4岁多,晚上睡觉需要熟悉的大人照顾,而孩子对父亲还比较陌生,在其住处过夜将会给孩子心理带来不安全感,对此本院认为,逗留式探视,有利于谢某甲与儿子谢某乙进行亲密交流,促进亲子关系。至于张某作为一位尽责的母亲所存在的忧虑和担心,应该相信,谢某甲作为谢某乙的父亲,应该会悉心照料年幼的儿子,努力为其营造安全舒适的环境,保证其安全与健康,对此张某无需有过多的忧虑和担心。原判确定的逗留式探视方案合理可行,本院予以维持。张某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钟淑敏审判员  苗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穗珠陈颖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