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包呼和与安连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呼和,安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2147号申请执行人包呼和,男,31岁,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安连福,男,59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包呼和与被执行人安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呼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安连福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