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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崎江与孟发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崎江,孟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崎江,又名陈振,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发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黔威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500.00元,执行费为148.00元,合计元166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发亮在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有工资收入,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国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