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崎江与孟发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崎江,孟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崎江,又名陈振,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发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黔威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500.00元,执行费为148.00元,合计元166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发亮在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有工资收入,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国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