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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圣兵与被执行人徐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兵,徐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陈圣兵,男,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徐诗梅,女,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陈圣兵与被执行人徐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徐诗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其存款20350.00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徐诗梅已经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诗梅所在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的存款20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王思福审判员  李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