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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解克明与李燕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克明,李燕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99-1号申请执行人解克明。被执行人李燕洲。申请执行人解克明与被执行人李燕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946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燕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燕洲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兵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