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谢福全、兰开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谢福全,兰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祥松,行长。被执行人谢福全,被执行人兰开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4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谢福全、兰开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谢福全、兰开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福全、兰开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25号5栋3单元5楼9号房屋(权1149869)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