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字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淑颖与贺秦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淑颖,贺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字157号申请执行人蔡淑颖,女,1941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贺秦龙,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蓝田县财政局干部。本院在执行蔡淑颖与贺秦龙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贺秦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秦龙自动履行了本案的义务,交纳执行款2464元,申请执行人蔡淑颖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贺秦龙每月支付蔡淑颖生活费、医疗费等赡养费共计2464元(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3月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