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刑更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马黑子哈牙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22号罪犯马黑子哈牙,男,1989年6月1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罪犯马黑子哈牙因运输毒品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未发生违规违纪言行。能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上课率98%,成绩合格。生产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听从分配,服从管理,按质完成生产任务,获监狱表扬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黑子哈牙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马黑子哈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马黑子哈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黑子哈牙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楚鸿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