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成全与马成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全,马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马成金,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马成全与被执行人马成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5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马成金银行存款23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成全到庭记取了执行笔录,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5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