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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4民初679号原告:何某某,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坚,山西飞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其经常离家出走,与异性关系暧昧,对我母子不闻不问,也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曾协商过离婚。2016年3月我与被告争吵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现在谁处由谁抚养,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2015年7月被告打架致人轻伤,赔偿对方时我借款20000元,要求确认该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并由其承担偿还。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在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建立了婚姻关系,婚后我努力打工赚钱养家,对家庭尽职尽责,双方之间虽有争吵,但这影响不到感情问题。2016年3月原告怀疑我与异性有暧昧关系,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赌气居住娘家,但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的债权人均系其亲属,债务为虚构,不接受其确认债务归我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02年农历8月17日,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4年6月26日,双方生长子张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在XXXXX学校读六年级。2012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XXXXXXX。2014年3月6日,双方生双胞胎女儿张某乙、张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6年3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居住娘家至今。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感情不合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男方抚养一男一女,女方抚养一女,���方每月支付女方1500元;婚后无房产、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共认,双方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证实。本案审理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坚持双方能够和好,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十四年,并且生育了三个孩子,可见其婚姻基础稳固。双方签离婚协议虽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但原告回娘家居住不足一月,彼此之间也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它情形发生,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之间如能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同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下:不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