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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祥阁小区A-3-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福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芝,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立新,女,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大庆市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吴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大庆市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中,被执行人吴立新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