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5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满都拉与程相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都拉,程相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5民初632号原告满都拉,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告程相瑞,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付真(程相瑞妻子),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满都拉诉被告程相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高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都拉、被告程相瑞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付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都拉诉请:被告程相瑞给付劳务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程相瑞雇佣原告满都拉到被告的旅游点建蒙古包及彩钢房的底座,约定劳务费为6000元。2015年6月3日被告程相瑞给付原告满都拉2000元劳务费,尚欠劳务费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满都拉为被告程相瑞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满都拉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程相瑞应当支付劳务费,对原告满都拉要求被告程相瑞给付劳务费4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相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满都拉劳务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程相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玲玲附页:一、判决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