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艳艳与赵金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艳,赵金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艳,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赵金范,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杨艳艳与赵金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朝龙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金范应赔偿杨艳艳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款32,000元,余款18,000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5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宏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