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030号申请人:张某,男,农民。被执行人:孙某,女,农民。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修亭在银行存款10000.00元。审判长 陈明海审判员 袁振宇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