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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030号申请人:张某,男,农民。被执行人:孙某,女,农民。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修亭在银行存款10000.00元。审判长  陈明海审判员  袁振宇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