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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抗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臣与赵利、刘宝库、武金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臣,赵利,刘宝库,武金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50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臣,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利,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宝库,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金花,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王臣与被申诉人赵利、刘宝库、武金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臣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2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超出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