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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汝国与张中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国,张中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133号原告汝国,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中恺,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国与被告张中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张中恺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逄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