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牧英与常德市华茂贸易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特2号申请人朱牧英,女。。委托代理人高仕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常德市华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桥南路(原粮贸招待所院内)。法定代表人徐书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朱牧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熊爱武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5年4月13日,朱牧英与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华茂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约定由朱牧英向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借资金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月利率1.8﹪,利息按月支付,常德市华茂贸易有限公司用坐落在常德市鼎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的房屋(产权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09X**号)及土地对该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朱牧英按约将150万借款支付给了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常德市华茂贸易有限公司为朱牧英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书(他项权证号:鼎房他证他权字第002XX**号)。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2个月利息后再未履行付息义务,借款到期后也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请求法院对常德市华茂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优先偿还朱牧英的150万借款及利息。被申请人辩称,借款人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徐书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人的借款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徐书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朱牧英的借款应当通过刑事案件追偿。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牧英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熊爱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