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德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某某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某某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德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德阳某某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某某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400000元。第三人张某某以其所有的川FF98**号小型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400000元。二、依法查封、冻结第三人张某某所有的川FF98**号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