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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佑彬交通肇事罪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58号罪犯林佑彬。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佑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1月15日,罪犯林佑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佑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佑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维审 判 员  钟杏青代理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