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抗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重庆杨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杨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41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庆杨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伟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重庆杨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齐商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杨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5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