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刑更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德辉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298号罪犯张德辉。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揭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张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1月15日,罪犯张德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伟浩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