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化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162号原告化某某,男,生于1953年6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褚河镇化庄村1组。被告朱某某,女,生于1955年5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某某撤诉。审判员 侯连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