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0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益阳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228号原告益阳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臻。被告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益阳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洪兵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