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6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柞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定涛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王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柞水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6行审14号申请人柞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大杰,局长。被申请人王定涛,男,汉族。申请人柞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定涛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柞国土监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2月11日送达被申请人王定涛。被申请人王定涛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作出并送达了柞国土监催告字(2016)1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王定涛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认定,王定涛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22日在柞水县朱家湾村三组(峡口清水湖)动工建房,已建成砖混结构四间一层住宅,实际共占地330.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王定涛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对王定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柞国土监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柞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梁审判员 党红有审判员 陈忠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