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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镇明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97号罪犯罗镇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镇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2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罗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1月15日,罪犯罗镇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5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镇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伟浩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