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生,王某某,王XX,马某甲,马某乙,何霞,焦某某,焦燕春,卫某某,卫高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王文生,男,1961年2月7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2000年11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XX,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系王某某父亲。被告王XX,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被告马某甲,男,2001年3月3日出生。被告马某乙,男,2001年3月3日出生。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的法定代理人何霞,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系马某甲、马某乙之母。被告何霞,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焦某某,男,2003年2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焦燕春,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被告焦燕春,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卫某某,男,2003年6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卫高峰,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卫高峰,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诉被告王某某、王XX、马某甲、马某乙、许变、焦某某、卫某某、卫高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生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文生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