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郭丽萍与薛中宝、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萍,薛中宝,李慧,王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22号原告郭丽萍,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薛中宝,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李慧,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王学东,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萍诉被告薛中宝、李慧、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学东的银行存款或工资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学东的银行存款或工资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