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吉元萍诉被告白金光、付宏图、扎鲁特旗运征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周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元萍,白金光,付宏图,扎鲁特旗运征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周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吉元萍,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薄士平,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金光,男,1982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付宏图,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扎鲁特旗运征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负责人张洪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久辉,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平,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原告吉元萍诉被告白金光、付宏图、扎鲁特旗运征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周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元萍的委托代理人薄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宏图、扎鲁特旗运征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征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扎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久辉、被告周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金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元萍诉称,2015年1月22日14时50分许,白金光驾驶蒙GY76**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开线85公里+450米处过拐弯路面时,因冰雪路面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该车侧滑下道翻车,造成该车乘车人吉元萍、高怀忠、李雪、林树枝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扎鲁特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白金光付事故全部责任,白金光驾驶蒙GY76**号轿车归属于被告扎鲁特旗运征出租有限公司,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乘客每座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543608.00元。2、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付宏图辩称,我对该起交通事故不知情,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因该车辆投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辆实际使用人赔偿;二、我于2013年4月14日已将车辆转卖给了周福平并于当日交付,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责任。被告运征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告付宏图之间是依法成立的服务关系,对事故车辆没有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只收取会费,并将该费用全部用于为车主提供各项服务性支出,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双方不存在挂靠关系,我公司更不能控制该车辆的转让和出租。对此次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被告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乘客每座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周福平辩称,我虽然是车主,但是车辆实际使用人是白金光,他有驾驶证,具有相关的驾驶资质,所以我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金光未作答辩。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并确认本案的无争议事实为:2015年1月22日14时50分许,白金光驾驶蒙GY76**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开线85公里+450米处过拐弯路面时,因冰雪路面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该车侧滑下道翻车,造成该车乘车人吉元萍、高怀忠、李雪、林树枝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扎鲁特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白金光付事故全部责任,白金光驾驶蒙GY76**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乘客每座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归讷并确认本案的的争议焦点是:一、各被告在何种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正当,应否支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举了如下证据:1、交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意在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白金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各被告对此证据均无异议。2、扎鲁特旗人民医院的诊断书、病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各一份、医疗费票据4枚,金额为6003.00元。意在证明:2015年1月22日原告在扎鲁特旗人民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6003.00元。被告付宏图、周福平对此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与运征公司均质证为,对2015年2月11日的票据不是原告的名称,其他的费用与我公司无关。3、通辽市医院的诊断、病历、费用清单各一份、医疗费票据6枚,金额为84053.00元。证明:原告在通辽市医院住院18天,花费费用84053.00元。被告付宏图、周福平、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运征公司质证为,对2015年3月2日的20元的票据没有人名有异议,其他真实性无异议,与我公司无关。4、扎鲁特旗第二医院发票3枚,金额128.00元。证明:在扎鲁特旗第二医院花费医疗费128.00元。被告付宏图、周福平对此证据均无异议。被代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与运征公司均质证为,对2015年2月15日的票据无异议,对其他的票据有异议,与其无关。5、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生活完全护理依赖。付宏图、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周福平对此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运征公司对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6、鲁北镇工农村证明一份、原告父母户口本一份。意在证明:原告兄弟姐妹五人,父亲吉福生和母亲王桂芹均74周岁。各被告对此证据均无异议。7、鉴定费票据1枚,金额为2500.00元、交通费票据1枚,金额3000.00元。意在证明:原告去鉴定发生的鉴定及交通费用。被告付宏图、周福平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运征公司质证为对证据无异议,但与我方无关。被告人保财险扎旗公司质证为,该鉴定费票据是复印件,应提供原件。为支持自己的辩解,被告付宏图提举如下证据转让合同和出租车承包合同各一份。意在证明,其已将该出租车转卖给了周福平,白金光是出租车的承租人。原告质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转让合同没有日期,不能证明付宏图已经转让该车辆,合同明确约定证件类型包括行车证、营运证、服务资格证等一切证件,被告白金光没有上述三项证件,证明被告付宏图存在过错。被告运征公司、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周福平对此证据均无异议。为支持自己的辩解,被告扎鲁特旗运征出租有限公司提举了如下证据:1、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政函发(2012)65号文件、扎政发(2011)50号文件各一份,扎鲁特旗交通运输所公告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是在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的邀请下成立的,在公告中付宏图已经签字认可车辆所有权人是其本人,不允许转让、倒卖,因此第三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原告质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公告同时能证明对出租车驾驶人员有条件要求,明确要求出租车公司已经发现转让、倒卖、虚报等情况,出租车公司应当吊销客运资格和回收运输证,在本案中被告运征公司管理有漏洞,存在过错。被告付宏图、周福平、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2、扎鲁特旗客运出租汽车审核合格通知单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证明:本案车辆的所有人是被告付宏图,其进入被告公司是经过扎鲁特旗运输管理所批准同意。原告质证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能证明出租车是特殊要求,对驾驶员有人身依附性。被告付宏图、周福平、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3、合作经营合同一份、收据2枚。意在证明:第三被告与付宏图之间系服务关系,第三被告并没有收取付宏图的挂靠费,只收取会费,双方不存在挂靠关系。原告质证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合同约定甲方收取的费用,保证金、管理费、保险费、挂靠费并且明确约定了收取方法与数额,能够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被告三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付宏图、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周福平质证为,事故车辆是挂靠在在运征公司名下的。4、转让合同一份,出租承包合同一份。意在证明:2013年4月14日被告付宏图将车辆出卖给了周福平,周福平在2014年12月30日将车辆给被告白金光,上述情形第三被告不知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原告质证为,依据被告上面所举的证据合同内容,充分说明出租车辆在转让与转包过程中需经出租公司,本案第三被告同意,所以依据此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该车的转让和承包并不知情的事实,因为被告三对车辆的营运证、运输证、服务资格证进行管理与颁发,在培训后颁发服务资格证,可以直接推定被告三应当知道该车辆已经买卖或转包被告付宏图、周福平、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为证明自己的辩解,被告周福平提举如下证据:1、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副本1份,保险金额为6400.00元、出租车计价器捡定费一枚,金额为65.00元。意在证明:车主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原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付宏图、人保财险扎旗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运征公司对保险单无异议,但是保单的投保人是被告付宏图,与我方无关。2、收据2枚,金额均为1095.00元。意在证明:向运征公司缴纳的费用。原告及各被告均无异议。3、收据1枚(金额为12240.00元)。意在证明:被告付宏图向运征公司缴纳的出租车费用。原告及被告付宏图、人保财险扎旗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运征公司质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公司收取的费用,是用于缴纳保险费,喷漆等费用,是实际花费的。被告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未提举证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及原告伤情、伤残程度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付宏图所举转让合同和出租车承包合同书,能够证明该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及实际车辆使用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运征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出租车公司与实际运营主系服务关系,非挂靠关系,其所收取费用也均用于车辆的实际花费上。对此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周福平所举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副本能够证明车辆投保的事实。对此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14时50分许,白金光驾驶蒙GY76**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开线85公里+450米处过拐弯路面时,因冰雪路面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该车侧滑下道翻车,造成该车乘车人吉元萍、高怀忠、李雪、林树枝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扎鲁特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白金光付事故全部责任,白金光驾驶蒙GY76**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乘客每座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吉元萍的伤残程度经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因此事故所发生的费用为医疗费90281元、误工费19800元、护理费418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567000元、生活护理依赖80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944元、鉴定费5600元,合计1543608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各方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车辆投保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白金光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侧翻致原告受伤。对于相关损失,被告白金光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车辆投保期间内,对原告的诉请,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应在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扎旗支公司关于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理赔的辩解,因该费确系确定损失金额所需,与本案具有必要性和关联性,故对被告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关于要求被告付宏图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事故发生前该车辆所有权即已转让为被告周福平所有,付宏图已不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车辆,故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周福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虽系该车辆所有人,但对于车辆租赁等事宜已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承租人白金光具有完全的承租资格和必要的驾驶资质,故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运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出租车公司与车辆实际运营主系服务关系,非挂靠关系,其所收取费有也均用于车辆的实际花费上,故原告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旗支公司在机动车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吉元萍残疾赔偿金500000元;二、由被告白金光赔偿原告吉元萍1023664元(医疗费90281元+误工费19800元+护理费418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67000元+生活护理依赖80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944元+鉴定费5600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付宏图、周福平、扎鲁特旗运征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94元,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旗支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白金光负担133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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