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264号原告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国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