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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264号原告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国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