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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海玲与张传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玲,张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玲,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传虎,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5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传虎的银行存款2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