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刑更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力群伪造货币罪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4号罪犯王伟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王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1月15日,罪犯王伟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伟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维审 判 员 钟杏青代理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