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林与陈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陈阿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23号原告:吴林。被告:陈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与被告陈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吴林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30元,财产保全费1110元,合计2440元,由原告吴林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