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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林与陈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陈阿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23号原告:吴林。被告:陈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与被告陈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吴林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30元,财产保全费1110元,合计2440元,由原告吴林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