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字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克余与王筱虎、侍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克余,王筱虎,侍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字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克余。被执行人王筱虎。被执行人侍春燕。申请执行人江克余与被执行人王筱虎、侍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射开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筱虎、侍春燕向申请执行人江克余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计算的利息。另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暂时无法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已经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泰昌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利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