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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谢卫秀与刘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卫秀,刘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358号原告谢卫秀,农民。被告刘路生(又名刘富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卫秀诉被告刘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卫秀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卫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卫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谢卫秀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刘忠瑜人民陪审员  梁燕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