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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耿祝香与陈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祝香,陈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耿祝香,居民。被执行人陈扬,居民。原告耿祝香与被告陈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扬偿还原告耿祝香借款本金86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