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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梁山某甲公司与梁山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梁山某甲公司,梁山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梁山某甲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樊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统祥,董事长被告:梁山某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郭堂村。法定代表人:张龙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梁山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梁山某甲公司剩余债权228808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梁山某乙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