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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三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六盘水通合矿业有限公司与田琳、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通合矿业有限公司,田琳,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三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通合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刘鹏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琳。委托代理人张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伟。委托代理人欧军。上诉人六盘水通合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琳、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六盘水通合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六盘水通合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鹏飞,被上诉人田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被上诉人石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军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认,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审查六盘水通合矿业有限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和变更的实际情况以明确公司是否对外存在债权债务,以及历次转让是否对债权债务进行特别约定,以查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以及承担债权债务的主体,因该项重要事实在一审中并未查明,故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振强审判员  张建英审判员  向 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 丹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