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马牙黑牙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17号罪犯马牙黑牙,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东乡族,原甘肃省东乡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罪犯马牙黑牙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甘刑二复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未发生违规违纪言行。能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听从分配,服从管理,完成生产任务,获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牙黑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马牙黑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马牙黑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牙黑牙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楚鸿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