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兴亭与左秀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亭,左秀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赵兴亭,男,192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于2016年1月19日死亡。被告左秀英,女,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亭与被告左秀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亭因病于2016年1月19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瑞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