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田俊亭与张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亭,张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8民初108号原告:田俊亭,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张豹,男,汉族,1942年9月23日出生,住洛宁县。原告田俊亭诉被告张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俊亭、被告张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俊亭诉称:被告张豹胞弟张小六欠我45000元,我多次催要,张小六准备卖房还款,被告张豹不让,遂承诺替其弟张小六还款,并已还款25000元,后张小六还款1000元,剩余19000元未还,被告张豹于2011年10月1日,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欠到田俊亭壹万玖仟元(月息贰分),2011年12月底还清。2011年10月1日。张豹”。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的借款本金19000元。被告张豹辩称:我弟弟张小六欠原告钱,我替我弟还了25000元,还剩19000元,欠条是原告拟好后我签的字,具体原告与我弟的欠钱情况我不知情,我无义务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豹胞弟张小六经中间人梁石平介绍,从原告处借款4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张小六准备卖房还款,遭到被告阻拦,后被告承诺愿意替其弟张小六还款,并向原告还款25000元,张小六还款1000元,剩余19000元未还,被告张豹于2011年10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田俊亭壹万玖仟元(月息贰分),2011年12月底还清。2011年10月1日。张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豹未能归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即承受了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且已按原债务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被告又以对原债务人的借款不知情也无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抗辩,该抗辩理由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的主张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为据,应予归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张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俊亭的借款人民币1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张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