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祝银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刘建国,祝银洲,祝志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大厦A座22楼。法定代表人:曹江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鹰、吕燕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国。委托代理人:陈南华,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银洲。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祝志明。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国、祝银洲、祝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丰 伟审判员 张文霞审判员 申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泓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