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申请执行贾友斌李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贾友斌,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陈雪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贾友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晓红,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9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友斌、李晓红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友斌、李晓红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