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杜晓华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59号罪犯杜晓华,女,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罪犯杜晓华因犯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以(2010)甘刑一复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做出的(2010)兰法刑一初字第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自2013年8月19日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遵守监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观看政治新闻;提高自己的法律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文化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技术学习,取得了缝纫初级资格证书;“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积极主动遵守现场安全生产规程及互监组制度,节约原材料,遵守生产工艺要求和劳动纪律,认真学习操作技术。获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晓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裁定将其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杜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杜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杜晓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6年4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杨 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