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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津中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静、天津市四合院餐饮有限公司、王春羽、张波、张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四合院餐饮有限公司,李静,王春羽,张波,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0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四合院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王春羽。被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张娜。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四合院餐饮有限公司、李静、王春羽、张波、张娜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