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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珠拉与熊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拉,熊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201执33号申请执行人珠拉,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藏族,驾驶员,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申请执行人熊永平,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四川省渠县人,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拉诉被申请执行人熊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桑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朗平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洛桑旦增 来自: